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二条,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经依法审查,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。而行政确认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、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,主要指向身份、能力和事实。两者在行为对象上就有根本不同,行政确认针对的是业已存在的状态,行政许可针对的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的行为。
从法律效果来看,行政确认具有前溯性,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结果,不适用法律制裁。行政许可具有后及性,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,当事人会因此受到法律制裁。简单说,行政确认是承认已有的东西,行政许可是批准原本不允许做的事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条,行政许可属于形成性行政行为,它直接建立、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。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,仅表明现有状态,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、变更或消灭为目的。一个是创造新权利,一个是确认旧事实,性质完全不同。
在内容上,行政确认具有中立性,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,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。行政许可则是授益性行政行为,直接为申请人赋予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和资格。行政确认的结果通常以证书形式出现,行政许可虽然也以书面为主,但存在口头、默示等方式。
从方式上看,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,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对事实进行认定。行政许可则只能依申请发生,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,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法定程序,确保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四种。
1、行政处罚:这是最常见的责任形式,包括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、行政拘留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,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,被许可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,都要面临行政处罚。
2、行政处分: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,给予内部纪律处分,包括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的相关规定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,这有助于规范权力运行,防止滥用职权。
3、行政赔偿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,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,国家作为赔偿主体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。国家赔偿之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追偿,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。这一制度保障了相对人在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能够获得救济。
4、刑事责任:对于构成犯罪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,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,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办理行政许可的,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。截留、挪用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,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公款罪。私分或变相私分收取费用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,截留、挪用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,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,同样要被追究责任。这四种责任形式相互配合,构成了完整的行政许可法律责任体系。